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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苏州被单位应聘上班,单位是上海的,办公地点在苏州,所以是与苏州的某某(第三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年后,公司原因,办公地点搬到上海,为持续缴纳苏州公积金(苏州有房贷)故继续缴纳苏州社保,与某某继续劳动合同,现在上海上班,每天苏州上海往返。现在的情况是,我已生小孩,某某发放的生育津贴是公司其他员工的一半金额还不到(原因是我和苏州某某签合同的,某某的平均工资基数低于上海公司的)在休产假期间公司没有发放工资,这个生育津贴与本公司同样员工的金额差异太大,这是否属于违法?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样上班,应该福利待遇一致才是公平合理的。

其他 2017-09-25 06: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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