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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于207年8月22日于学校签订合同,合同期限自207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年7月31日止,试用期期限为自207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学校在9月21日试用期结束日与我解除合同,在合同第六条中注明,在试用期内,如果学校认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学校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形式通知员工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和经济补偿中写明: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对方交纳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员工一月工资,请问我是否可以提出学校经济补偿我一月工资?谢谢回复

其他 2017-09-28 14: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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