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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仓库管理员,由于物料交接没有签字,领用方不承认领用数量,(领用方少记数量,本人以个人职业素质担保,没有做任何的缺斤少两)公司在没有调查,就对本人处罚,并且要我个人承担损失,(赔偿物料金额)这是不是已经造成我个人的诬陷?

仲裁 2017-10-14 16:1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没有交接,责任无法查清,不能认定为你或现在保管的责任。《合同法》第370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你应该积极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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