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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出车祸死亡,之前公司报名的招投标项目,还能继续进行投标吗?(招标文件是出事前发布的,开标日期在死亡后一周,法定代表人暂时来不及更改)

其他 2020-04-11 08: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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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
  • 可以与招标方协商或者委托其他人,投标要求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这是于法无据的。
  • 可以与招标方协商或者委托其他人,投标要求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这是于法无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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