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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4年6月13进的公司,到现在已经有3年4个多月了,一直没有订劳动合同,现在公司为了上面来查要与所有员工订劳动合同,合同期定为17年10月1日至18年10月1日,里面条款也不详,我们觉得不合理,又没有社会保险。领导说这只是个形式不会改变现有的工资待遇只是向上面交代一下,这合同可以签吗?大部份员工都无奈的签了

其他 2017-10-19 08: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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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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