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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今年5月1日洛阳至平顶山的大巴车路经伊川段高速发生车祸,造成群死群伤事故,我父亲是其中一名受害者,第4、5、6、7节颈椎错位骨折脊髓受损病情非常严重,现就治洛阳正骨医院,因病人家在平顶山,外地长期就治,陪护和病人生活费及病人营养费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请问:这个费用在治疗过程中应由谁出,如果肇事方不出,事故发生地政府是否应该支付,或者应由其他什么途径解决?谢谢

其他 2020-06-09 05:20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在车祸事故中,骨折情况非常常见。当事人经常咨询的骨折伤害如胫腓骨骨折、腰骨骨折、膝关节骨折、髌骨骨折、胸椎粉碎性骨折、盆骨骨折、颅骨骨折、骨折导致截肢、肋骨骨折等。
    骨折伤害属于人身侵权伤害,故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
  •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由交警判定责任,然后按责任比例赔付。如果小事故,能够自己协商的,可以直接报保险公司处理。
    1、如果是同等责任,可选择各赔各,即自己找自己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这种需要双方保险公司达成共识才可以),这种处理适合双方损伤差不多的情况。或者保险公司互赔(即本车由对方车的保险公司理赔),也是适合双方损伤差不多的情况。复杂一点的就是,自己保险公司赔50%,对方赔50%。资料的话就只是发票需要开两张,均分维修费,其他一样(一般是双方损伤相差较大的情况)。
    2、主次责任与同等责任差不多,只是不能各自赔付或者互赔(除非保险公司能达成协议),按责任比例进行赔付,发票一样按比例开两张。
    3、全责,这是比较好处理的一种情况,以上两点都是需要报各自的保险公司。这种情况只需要全责方报保险就可以了,三责的所有损伤都由全责方理赔。三责无损,提供交强险的复印件就可以了。
    4、单方事故,这种情况可以不报交警(小事故,不影响道路安全),直接报保险公司即可。
  •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请法医作出鉴定确定。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 可要求保险公司垫付 或治疗终结后,起诉车主及保险公司 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 可以协调车辆保险公司来支付,提供详细情况来电咨询。
  • 可要求保险公司垫付

    或治疗终结后,起诉车主及保险公司 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 你好 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垫付 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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