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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从10年7月末进的公司,说试用期一个月,一个月后签一年的合同,到11年3月4号向公司递交的辞呈。4月4号正式离职。请问我是否可以要回哪一个月的工资。

其他 2011-07-25 09: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否则扣除一个月工资
  • 你的情况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多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法没有对此说明有经济补偿的问题。 希望能帮到你,如需详谈,可来电咨询。
  • 实际工作期间的工资都应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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