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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上班在静安区,实行每日八小时工作制和每周四十小时工作制。合同上有一条;工作地点在静安区某单位(上海)或甲方工作安排临时指定的地点。我有2个问题需要咨询;1;公司安排到临时地点(闵行)工作,敲卡在静安、然后上大巴去闵行工作,期间产生了加班,现在公司决定扣除路程一小时,吃饭一小时,这违法吗?(平时上班时间8点至5点,现在7点至5点).2,八小时以外加班可以用补休还加班费吗?而且一个月加班超过36小时。

其他 2017-10-23 15:3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您认为公司违法了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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