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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86年调入厂里工作,1995年11月18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02年3月经市改发办批准改制,改制后,双方签订的劳动没有变更,因厂里08年拖欠我2、3、4月工资,我于08年5月4日以书面提出不能及时支付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5月4日后厂里补发了拖欠工资)领导对此表示同意。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与厂领导达不成协议,我以不能支付工资直接影响到家庭生活为由申诉到仲裁委,请求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仲裁委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我该怎么办?能否得到经济补偿?请律师帮助,表示感谢!

仲裁 2009-04-05 13:0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如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起诉来主张你的权利。根据你所介绍的,单位拖欠工资的,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赔偿经济补偿金。
  • 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起诉来主张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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