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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被告是母女,都是香港籍人士,其中母亲已回泰国安享晚年,女儿留在香港,女儿要求继承父亲在大陆广州市的房子,母亲已经在中国驻泰国领事馆出具《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和将父亲的遗产全部交付女儿等相关文件。女儿回来大陆办理继承手续时,办事部门认为女儿有资格继承,但未能证明女儿有全部继承资格,只能通过法院起诉其母亲才能取得房子全部权利。2017年10月24号女儿能过网上立案起诉其母亲。法院回复:起诉状上“原告和被告的当事人身份信息必须详尽明确”,这是要求在原起诉状上写得明确吗?还是重新再写过起诉状?原告对房屋进行价值评估是自己直接写个价钱还是要找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

其他 2017-10-28 22: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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