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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我在位于习水泥坝乡的贵州千亿房地产开发的香巴秘境避暑房,并缴百分之三十的首付签了购房协议书,约定签合同书时再交剩余款项,定于当年5月底交房。由于开发商资金断绝房屋至今未能修好并已停工,。现有债权人将老板告上法庭冻结了我所买的楼盘,所以我们这些买房人想向法院提交异议申请书,特请教法律依据条文。谢谢!

其他 2018-03-23 00: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归纳问题解答如下: 1、买卖合同关于逾期付款和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方法的约定是有效的。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重大误解和显失公正的合同条款是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和变更的。在本案当中,你可以选择以显失公正为由主张撤销或变更该条款,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实现的难度是非常大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是能够得到支持的。赔偿损失原则上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造成的损失,能够预见到的实际损失是交付的购房款在返还之前的利息。
  • 买房合同交首付分期的,通常先签订购房合同,再交首付款的。首先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五证”即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工程开发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许多开发商在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前会要求购房者签订一份《房屋定购协议书》,交一笔订金。这种行为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往往会使购房者陷入订金纠纷。
  • 这个主要是看债权人是什么类型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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