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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子与劳务公司签了3年合同,到某公司食堂上班。合同是16年9月份签的,试用期三天,合同规定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要给职工交社保,可是16年10月份没给她交,后来自己掏钱补交了。到17年1月份我妻子到了50周岁,我们提出,要求公司继续给我们交纳社保,劳务公司2月份,3月份,7月份8月份9月份都没给我们交,而在上班的公司都把交社保的钱给了劳务公司,而且劳务公司也扣了我妻应该自己交纳的社保费用。现在我妻要求劳务公司补交前6个月没交的社保,可劳务公司就是不补交。请问律师我们该怎办?谢谢!

其他 2017-11-01 10: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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