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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事项: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7月1日——2017年8月15日的绩效:1544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7月1日——2017年7月31日的津贴:11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8月1日——2017年8月15日的工资:85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504元在医院工作,离职后上面部分没发。工资是后面全院集体中调整了,跟合同上的不同了,大概1700,要在上面的金额前面加“约”字吗?申请上述赔偿的法律依据有哪一条,谢谢各位律师。

其他 2017-11-03 21: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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