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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x月x日下午三点在xx医院顺产出生,当天晚上八点多出现脸色发紫,送到儿科后被诊断为新生儿吸入性肺炎,并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之后病情好转。第二天全天病情稳定,并多次正常进食。第三天上午十点死亡,医生给出的结论是窒息而死。尸检结果显示气管里有大量浑浊液体堵塞。 (由于字数限制500字以下,详细过程回放略) 我认为医院应该承担如下责任: 1,生产时,由于麻醉师迟迟未到位,产妇在漫长的等待过程中,疼痛厉害,多次反馈给医生是不是快生了,但医生并未作任何检查。待麻醉师到位后直接实施麻醉,随后产妇羊水破裂,宫口全开,导致原计划的剖腹产不得不转为顺产。这种临时匆忙变更生产方式,对胎儿造成了不可预知的后果。 2,婴儿出生后第一次到儿科,医生只凭婴儿哭声,盲目做出婴儿无问题的结论。直到第二次到儿科,并且发现婴儿脸色异常,才采取检查、治疗等措施。两次诊断前后间隔3个多小时,这严重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 3,医生明知医院没有标准呼吸机,对于气管吸痰存在风险的情况下,未告知婴儿监护人。让婴儿监护人错失了转院的机会。 麻烦各位专家律师帮忙看看下这是否算医疗事故?上面我的4点分析是否正确?谢谢!!!!

其他 2011-07-31 12:01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可以进行鉴定。
  • 你好! 应当及时尸检以查明死亡的原因,同时要求复制并封存病历以防医院篡改!并选择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以明确医院的责任及责任大小!建议你申请做司法鉴定!双方可以协商或通过第三方调解处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解决!
  • 需具体分析产妇有没有剖腹产的指针,如果确实有,而医院操作不及时导致不得不顺产,医院明显过错;其次是在顺产过程中,医院的接生有否操作过错;新生儿出生后,是否处理得到这也是问题。
  • 你好, 1、能够自然分娩,就不许剖腹产,医院这个环节没有过错。 2、第二环节可能有一些过错。 3、没有呼吸机并不是导致孩子死亡的直接原因,医院没有过错。 可以要求认定医疗事故。
  • 据你所述,医院的诊疗活动因为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但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则必须申请市级医学会,不服的申请四川省医学会做鉴定。 如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仍可以要求医院作出医疗过错赔偿,但需举证其医疗活动违反诊疗规程。
  • 医院应当预见到,凭正常的医务常识也能做出医疗诊断救治,但医院未能提供相应的救治,存在医疗过错,本律师认为构成医疗事故 再者,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医院应当提供与目前医疗技术水平相应的医疗服务,但医院未能提供,存在医疗服务合同违约,也应承担赔偿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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