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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在一家酒楼做了一年多的服务员,之前的一年里都没签有劳动合同,就在年前才叫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可是当时合同上并没有劳动部门的盖章,而且并不是在我自愿的情况下签的,只是那天刚好是发工资的日子,老板每人给了我们一份合同,我看了一点就不想签,可是老板说要签了那分合同才给发工资,所以就签了,给他以后我手上并没有合同的复印件。 在那做得一直不是很开心,又很累,09年的2月26日我写了辞职书,一个星期后,没经过老板的同意我就离职了。我想要回我2月份的工资,可是老板说不会发2月分的工资给我,当时老板的说法是“我辞职书交给他要一个月后他找到人来顶替我才可以离开,可是我还没到一个月就擅自离职,所以不给我工资”。我找到劳动部门帮助我,劳动部门说要等到酒楼给员工发2月分的工资的时候确定老板不给我工资劳动部门才可以帮我。3月27号我到酒楼要求老板给我工资,可是老板还是说不给,后来劳动部门找到老板他却不承认我曾经在那里工作过,我现在只有那里的工作服,还有一张当时从我工资里扣的服装费的押金收条,可是收条上没有老板的签名,也没有酒楼的盖章,我该怎么样才能那到工资?

仲裁 2009-06-26 00: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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