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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97年我在保险公司”小孩投保了保险,在保险单的业务批单中是这样写的:【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42周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保险单经过的年期,按每1万元保单保额的生存保险金xxxxx元计算,一次性给付累积生存金,并不再为被保险人办理生存金的约定手续。同时恢复承担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一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继续每三年按保单保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终身。】这里想请教律师,对这个42周年应该怎么理解?我的理解是小孩到了42周岁(今年)即可。他们在这里的用词本身就是错误,【周年】只用于事件或对已故的人,现在人寿公司的解释是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满42周年才可办理。没办法,只能请教律师。如果那位律师愿意替我诉讼法律,我将十分感谢。

其他 2017-11-22 13: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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