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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4年进厂至今,于2007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3年。合同期满后又与共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但在今年7月20日公司通知全体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补偿金应不应该份2007年前2007年后计算。请问应不应该分集体和个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不一样{集体是全公司的平均工资计算包括不正常生产的工资}解除个人才按个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其他 2011-07-29 10: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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