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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是这这样的,我司是一家香港公司,公司董事是大陆人,做物流的 ,在帮客户走货前,我们签署了一份协议,客户是大陆人,也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协议上大家都签字了。后来这批货物在中转的时候被罚没了,客户的海外客人以此为理由不给他付款,他也不给我们公司付运费。我司想通过法律的途径要回这笔款项。如果说在香港起诉,客户是不可以到香港的 。但是要是在大陆起诉客户,以双方签字人为起诉对象可不可以。也就是说原告为合约上我司签字代表,被告为客户公司在协约上的签字代表。。不知道这样可不可以?

海事海商 2011-07-30 12: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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