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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10月21日至12月26日在吉客隆工作,担任信息主管职位,至1月2日止收到10月份工资861元及11月份预支工资300元,11月份剩余工资及12月份工资至今未支付,且未给申请人缴纳任何社保。现经申请人多次讨要工资,公司大股东孙某,法人秦某始终以种种理由推脱支付。11月份上班时间是早8点30分至晚21点30分且节假日没有休息,远远超过法定上班时间,申请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内部规定试用期为15天至30天,申请自11月21日以后按照正式工资发放。孙某,秦某得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本人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像贵局投诉。

其他 2018-01-03 12: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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