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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今年到6月份57周岁了,81年参加工作,在本单位已经工作了二十一年多。由于身体原因,之前已休病假一年半,今年单位叫来上班,说治疗期已满,如不能适应岗位就和我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我这种情况单位能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假设我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标准是什么?解除劳动关系后能不能拿失业救济金?

其他 2018-01-05 15: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你的情况属于上面的第一种,用人单位提前30日或者支付1个月工资是有权和你解除劳动合同的,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单位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领取失业金等。
  • 你好!解除有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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