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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XXX买了一件衣服,1110元。付款后在XX广场里蛮看了下官网,结果价格只有695元。价格相差了四百多,价格差异巨大。我立刻就折回店铺想要退货。但是店员态度恶劣强硬,不肯退货,说官网都是卖假货,打发了我。我觉得这价格差异太大,且我就是出门了不过五分钟就立马回去,而且没有拆掉标签,没有穿碰,没有影响其二次销售。而且都是官方渠道,价格差异过大。并且我跟XXX官方联系,她们承认官方旗舰店也是正规的。反而是XX那个XXX门店只是加盟,并无法保证其货源正规。而且给我开的小票居然是XXXX的,也不能查到XXXXX专柜的社会信用代码,也没有企业登记,工商局没有登记。我怀疑所售不是正品。国家有三包政策,这种情况是可以退货的。而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国家规定在七天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就可以无条件退货。我觉得消费权益受到损害,想问下这种可以退货吗?有没有相关法律?

其他 2019-10-20 11:28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可以委托律师起诉法院要求退货、赔偿
  • 这种可以退货
  • 打折商品可以退货吗?   商家在店堂告示、购物凭证上注明特价商品、服务,不退不换,不实行或者减轻“三包”义务等行为,属于商家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这是无效霸王条款。特价商品不同于处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除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其他商品、服务应当具有正常使用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同理,特价商品、服务需要退换的,也应按照正价商品、服务的规定处理。消费者维权可以到当地工商、价格部门投诉,通过消委会协商处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和商家在买卖活动中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接受不平等的规定,商家在打折促销广告中大加宣传,并称最终解释权归其所有,仅是一厢情愿。商家作为市场交易主体中的一员,本身并不具备制定某项规则的权限与职能,只有当其解释符合《民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并与消费者之通常理解相适应时,法律才认可其效力;而一旦商家的解释竭力偏袒自身利益而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给消费者造成误解的,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 其次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反映问题的方式来进行投诉或者向主管该微点的部门进行投诉,再次,如果以上问题解决不了,您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如果对方商品质量有瑕疵,您可以在7天内要求退货,在15天内可以要求退货,如果对方有欺诈等行为,您也可以主张10倍赔偿。 合同纠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 你好,可以进行退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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