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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开药店的。上次从其他地方进了一些那些祖传秘方药。是三无产品。被药监局收走。药监局叫我交罚款。他们处罚的金额有规定吗?

其他 2018-05-17 21:1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 你好,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可以按照残品次品处理,但不可以按照正品对外销售,下面是销售三无产品的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三无”产品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三无”产品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桂工商发电[2001]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生产、销售“三无”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将“三无”产品,送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其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如检验机构认为不合格产品,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所以你这个情形关键要看货值来进行计算。当然行政机关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标准,不同的省份自由裁量标准可能有一定的出入。法律上只规定了按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所以建议你还是找找关系,看能不能减轻处罚,毕竟10%和1%都是30%以下,说明一下自己的困难,具体的操作就看你自己了。
  • 你好,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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