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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购房,购房时首付共56万,甲方出资15万,乙方出资46万(有银行流水为证)但是做了公证,一人50%。其后的房子装修及贷款偿还都是乙方出资,但现在两人分手,甲方要求得到房产并给乙方28万,合理吗?公证的力量有多大呢?难道有了公证书甲方就可以不论对于房子的贡献大小平分吗?

诉讼 2011-08-11 20: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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