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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上个月收到一个外企的录用offerletter.签署后以扫描件的形式发给企业方面了.offer上写明本于3月19日之前必须报道办理相关手续.一旦违反,须向公司支付20000元的违约金.可是就在最近,我同学收到了更好的企业的offer.不想去这家了.请问需要按照offerletter上面注明的金额支付违约金吗?offerletter上注明违约金是否合法?谢谢!

其他 2018-02-28 17: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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