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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中韩合资企业(有限公司)工作了十三年,现在签订的是长期合同,因受这次金融危机的影响,我所在的企业就要宣告破产,现在公司要求跟我们终止劳动关系即每工作一年支付我们一个月工资(十三年即支付十三个月工资),公司强制要求员工必须买断,有人不愿意买断拒绝签字公司说破产后一分钱也拿不到。请问律师我们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不?如果企业宣布破产是否还应给员工赔偿安置费?安置费具体的赔偿标准是多少?这一年赔偿一个月的工资这钱是否属于安置费?请回答,谢谢!

破产清算 2009-04-20 10: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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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3个月的工资就是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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