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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房东签协议于2011年08月20日到期,奈何房东于2011年8月5日打电话说要涨租200元,当时有事回老家了,就说等回来后再和她谈。2011年8月16日忙完家中的事后,回到深圳,给房东打电话说20号到期之后就不再续约,请房东结算好房租水电的费用(每月20日为一个结算日),退还我押金。奈何房东不肯,说是今天通知她,就必须要住到9月14日为止,不管住不住,房租她必须扣到9月14日,再退还剩余押金。我觉得很不合理,再三和房东交谈,都无济于事,请问这样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以下是当时签订的协议书: 房屋租赁协议(其中几条) 九、租赁期将满时,甲、乙双方需提前三十天确认续租或如期终止协议。 十、乙方须将承租房屋保持清洁良好,如有损毁须由乙方负责维修或补偿相应损失。 十一、本协议租期为 十二 个月,乙方必须履行完租约,并在期满前一个月通知甲方是否续约,否则将按违约处理,押金由甲方全部没收,乙方并需缴清当月全部租金及相关应邀费用。 十二、本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 2011-08-19 23: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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