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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我在公司的劳务情况,请帮我分析一下,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我该如何做? 2004.10.23到公司服务单位开始上班,10.23----10.31公司说为实习期,未计入工资。 2004.11.1起开始给我计算薪酬,一直到2006年11月31日,这段期间公司跟我签订两次劳动协议,就是公司让我在两份劳动协议书上签字后寄回公司人事部。然后就没有下文了。这段期间公司从未给我买过任何保险。 2006年12月1日以劳动派遣单位名义与我签订了劳务合同,并开始为我买社会保险。这份合同至2007年2月底到期。 2007年3月让我反馈传真一份续签协议书给劳务派遣单位,就算续签一年合同。合同将于2008年3月31日到期,公司在2008年3月1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合同到期,让我做到这个月底,然后领了这个月工资走人。

其他 2013-07-27 16: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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