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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就是卖买双方当时房屋买卖协议价是54万的,并且签了合同(阴合同),由买方支付给卖方24万,剩余30万以贷取公积金的方式支付。但是,在公证处公证的是59万,公证处上的59万,是因为买方当时想贷公积金40万,用于填补前期首付的筹款,所以在公证处签订了59万的合同(阳合同)。后面因为其它原因改为贷款30万。但在随后的过户与缴纳税资均以59万进行,现在将合同(阴合同)中所有约定的所有款项支付给卖方,且房子也过户到买方名下。现在卖方拿着公证处的合同(阳合同)起诉卖方,认为买方只支付了54万,还有5万尾款一直拖欠未支付,要求买支付尾款5万。买方能提供证据:1、双方签订的【购房定金协议】(54万的阴合同)2、首付款后,卖方书写的收条(24万,此项双方无争议)3、第三方人证(买卖房屋时聘请了一名房产中介,该人员在本次交易中全程在场,其本人也愿意作证)卖方提供的证据:1、公证处公证的59万合同,并声称双方是以59万为(阳合同)以上为基本情况,现在需要了解一下,法院会如何进行判决,买方需要如何进行答辩。

其他 2018-03-19 13: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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