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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存有欺诈行为: 1、被告明知规划设计情况,展示模型与规划设计不一致,诱导原告与其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被告继续建设沿街商业商品房,导致原告所购买的商品房窗户被遮挡,严重违反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不能通过合格验收。因此被告提供商品房与合同签订前模型不一致,被告以欺诈手段签订合同。 2、被告明知工程进度无法按时履约交付,恶意以欺诈手段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套取资金; 3、被告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知相关法律规定不允许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企图以欺诈行为提供不符合合同约定、未经验收的商品房; 综上所述,被告为原告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有欺诈行为,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请指教,本案可以获得双倍赔偿吗?

其他 2009-04-22 18: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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