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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3月23日在xx网签了一套天xx的期房,交了31%的首付,约定交房日期是2018年3月28日,开发商五证齐全,当时售楼小姐说只要我的个人征信没问题,贷款应该不会有问题,于是我们提交完资料后就直接去外地上班了。四月份(忘了具体时间)时银行打电话问我为何在曲靖买房(我是天津人)时,我说是为了以后朋友们来云南玩有个就近住的地方,然后他们要求我提供一个本地居民的担保证明,并补充一些财产资料,于是我就把证券公司的半年流水清单、之前网签的合同(可惜当时疏忽,忘记留下一份复印件,这造成了目前的有口难言)一起寄到xx那位售楼小姐处,委托她出个证明了,一个多星期后来告知我贷款下来了,随后几天就收到了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也没有细看,只记住了贷款金额已经一次性转账到开发商银行账户了,我的第一个还款起始日是2017年5月12日。因为临近交房日期,前几天到售楼处询问,告知交房日期会延后到四月底,并且无法出具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于是我把购房合同找出来查看,关于逾期交房的约定细则,方才发现第二次寄给我们购房合同各项条款,与我2017年3月23日所签合同具体内容出入颇大,各种针对业主的隐性霸王条款,完全没有约定办理小产权证最后期限,对开发商的违约责任等条款,违约金也从允诺的万分之一变成了十万分之一(非手写)。这种情况下,我应该如何处理,才能真正最大限度地有效保障自己的权益?

其他 2018-03-29 22: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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