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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于3月27日进苏州医院住院治疗,于4月11日出院。4月11日医院己知患者(我儿了)肝肾功能受损,却还是给配了利福平胶囊、异烟肼片、盐酸莫西沙星片、盐酸乙胺丁醇片、醋酸泼尼松、奥美拉唑钠肠溶片、复方甘草酸苷胶囊、地榆升白片带回家遵医嘱口服。4月12日患者之遵医嘱逐一服用后,出现高烧,皮疹症状。患者随于住院时的医师取得联系(微信),医师听了患者口述及微信图片(症状照片)后,告诉患者是因为服用复方甘草酸苷胶囊过敏。让患者购买氯雷他定片(抗过敏药)服用(一次一粒),到症状消失为止。次日早晨5时许家属发现患者不对劲,即刻送往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医院就疹。当时医师就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并对患者进行了急救。后转入ICU止今未愈。请问这是医疗事故吗?院方一区承担什么责任?

其他 2018-04-20 01: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要看详细病历分析,诊疗活动非常专业,不是简单描述就可。。医疗损害(医疗事故)需要对整个诊疗过程分析,涉及临床医学、法医学及过错鉴定,需要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分析。是否存在过错对案件影响巨大,需要专业医疗律师、丰富的案件代理经验,才能最大限度维护你们的权益。此案可协商咨询代理。
  • 这是医疗事故
  • 抗结核药物在服用过程中有可能导致肝功能损伤。但抗痨过程的原则要求全程足量,所以在治疗过程中,要不断监测肝功能,必要时调整药物剂量和种类。医院是负有责任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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