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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单位负责人,2003年单位有一些钱,为了为单位谋利益,也为本单位下岗职工再就业.我签字为单位一职工借款5万元搞养殖,年给单位交5000元,并提前与单位副主任和会计商量,但无会议记录,也无签订协议.后分三次打借条借走5万元.由于经营不好,加上2004年非典,亏本至今既无还本也元交利润,仍在单位帐上挂着.现检察院立案,定为挪用公款罪.我们现将本金交检察院,还有近3万元的利息未交,检察院要拘留,说交了钱也要办取保候审.不知我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检察院这样解决是否合理合法.

刑事辩护 2009-04-27 11: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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