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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6月30日签合同,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交纳社保,但是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在签合同时,用人单位统一打印了一份承诺书,就社保问题进行了推卸责任,发生一切法律责任与用人单位无关,合同到期后,并没有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在部分员工会议上宣布合同有效一年,就合同问题劳动报酬与合同不符合,发生劳动争议了,现在用人单位反驳,用人单位一切都是合法的,具了解,反是违反劳动合同的常规条款(违背员工意愿不为其缴纳社保)劳动合同中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条款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请求大家给予帮助解答,谢谢

仲裁 2009-04-28 23: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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