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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在才26岁因右手工伤,二次复发以后右手经常疼痛。工伤原因是本人从事装配钳工,于07年10月由他人操作失误造成右手九级伤残,09年11月在企业上班时工伤复发,进行二次手术后,医生推断因伤患负重造成再次损伤,建议不可从事负重工作。右手经常疼痛,机能受损,动手能力弱,选择工种严重受到限制。现企业再次催促上班安排文员工种,工资2000左右,本人不是很满意,单位也不愿意做其他安排。问企业是否已经尽到应尽的责任,除在岗工资外是否有其他补贴。如现与企业一次结清,应得到哪些相应的赔偿。 现在单位要求我9月1号上班可是安排的岗位我不满意,单位的回答是没有其他合适的位置安排要求我必须接受。9月1号不去上班按旷工处理,我可以要求他更换其他岗位吗?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2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的……这一规定的正确理解。问:合同已期满,工伤职工本人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其他 2011-08-28 01:1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医疗期内不能终止合同,即便合同已经到期,也要延期到治疗结束,公司违法终止的,需要支付违法终止经济补偿金和工伤补助金等,协商不成找劳动部门协调处理或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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