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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4日进的公司,当时人事部门说的是三个月转正之后给买社保,当时没怎么想就同意了,然后签了劳动合同,人事说拿去盖章就一直没有把劳动合同给我。结果转正之后,人事又说要入职半年才能买社保、、、2018年4月3日我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然后经理说给加薪什么的,然后就没有走人。结果五月份的社保还是没有买,问人事就说是以为你要辞职就没给你买,到6月份再给你买社保。现在跟公司走正常程序辞职,结果被告知下个月的工资底薪中要扣除5月份社保公司所交部分和个人所交部分一共一千多块钱,请问这个合法吗?

其他 2019-06-06 03:1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不出具离职证明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更改,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实务中,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离职证明,可能会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这种情况下,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自主创业、再就业优惠损失;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者自主创业时,可以享受一定税收、财政等优惠政策;
    未能就业的工资损失:
    离职证明往往是新公司为了规避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证而承担连带责任风险要求劳动者提供的文件,一旦劳动者无法提供离职证明,可能会导致新公司不录用劳动者;

    赔偿的途径有三种:一、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二、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三、有权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赔偿之诉
  •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即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向单位主张:
    1,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2,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
    3,如果为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注意有一年的时效)
  • 你好,协商不成,申请仲裁。 第一、公司没有交社保,可以要求补缴社保的,这个不存在仲裁时效问题,因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而发生的劳动报酬争议,不受仲裁时效控制,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算的。 第二、公司一直没有签合同,也是违法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仲裁一般不支持,但目前,法院都还是支持的。 第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承担赔偿金的,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的两倍。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辞职,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公司还要支付失业保险金的。 第五、如果公司有加班行为,还要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以及加付赔偿金的。 如何取证和操作,建议到律所由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 不合法,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 你好,可以去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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