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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遇到了劳动合同终止方面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本人于5.6在公司离职系统中提交了离职申请,提交后公司没有第一时间安排人手和我进行交接工作,到今天5.26为止都没有,中间公司有提出给我涨薪以及岗位调动,但是没有给出具体时间,我由于尚未确定新单位暂时同意了,离职申请被打回,后来我发现公司做出的承诺兑现时间过长,并且我也找到了新的单位,现在我把原来被打回的离职申请再次发起了,但是公司表示,由于客户方面不肯放我走,要六月底才能让我离职。现在我有几个问题:1、我的离职申请时间,是按第一次提交计算30日还是按第二次提交计算30日?2、公司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交接,公司方面是否有过错?因为我就算接受了工作调动,这边也是需要人员来交接我的工作的,不存在我不离职就不用交接的情况。3、公司以客户不同意我离职作为延长我离职申请审批时间的理由,这点是否合理?4、如果由于以上原因导致我无法入职新公司,可否发起劳动仲裁申请赔偿?

仲裁 2018-05-26 11: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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