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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2012年进入**学校,工作六年,现申请辞职,学校不给予补偿,我们未签合同,学校也未交社保

其他 2018-09-14 15:4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首先,要确定你所称的学校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如果是公立学校,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来进行处理。如果是私立学校,则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时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根据你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所以建议你首先发函给学校,要求购买社保。如果学校拒绝,则向学校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然后要求学校给予补偿。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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