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关于执行中的经法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一次性履行的和解协议后,这申请执行人个人的“情况说明”, 如有和事实情况有出入的是否可以加写?怎么办才能继续执行? 关于执行中的经法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一次性履行的和解协议后,由于两被执行人都、没付全,也没一次性履行协议书的全部义务,这执行法官搞了个连日期都是这法官打印的两被执行人已一次性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情况说明”, 申请执行人签了“没付全”,这法官硬说是申请执行人加上去的,要申请执行人再写个已一次性履行,要不,这法官讲申请执行人另案申请的执行连水花也没有,申请执行人说:是没付全呀,也确认和解协议书落笔生效。想问:这申请执行人个人的“情况说明”,在现行的法律上是否也是和和解协议书一样落笔生效,还是能否如有没付全、没一次性履行等和事实情况有出入可以加写的?这个有申请执行人签了“没付全” 这法官搞的申请执行人个人的“情况说明”这法官能结案吗?现在我应该怎么办才能继续执行?谢谢!

案件执行 2009-05-12 15: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苏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