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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到劳务公司找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工作时间12小时/天,17号上的班,29号不干了,他说试用期必须最少一个星期提出离职申请,【劳动法好像规定3天,但我因个人原因没有提前3天提出,就自动离了】否则扣300元,他的做法是否妥当?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扣我的工资吗?

其他 2011-08-31 09: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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