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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购房和同是建筑面积180平套内面积170公摊面积10。但是房产证下来套内面积却是160公摊面积是20。建筑面积也是18O。请问该怎么处理

其他 2018-07-06 14: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面积也就是一套房子的建筑面积包含三部分: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和阳台建筑面积。  (一)套内使用面积包括:  1、卧室、起居室、餐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假层、厕所、储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不包含在结构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二)套内墙体面积包括:  1、新建住宅各套之间的分割墙、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割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2、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三)阳台建筑面积:  1、原设计的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挑台(底阳台)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凹阳台按其交战面积(含女儿墙墙体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面积;  4、半挑半凹阳台,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凹进部分按其交战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由此可以看出,您购房合同中的阳台面积与产权证上的阳台面积是按不同的标准计算出来的。某些开发商利用购房者没有能力复测整个建筑,在面积、层高、机构设计上搞文章,想法设法让购房者多交钱少得面积,购房者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出现损失。
  •   “套内建筑面积”售房,实际上是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交易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其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同时在购销合同中记载该商品房项目的总公用建筑面积及本单元或整层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其权属属于各产权主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自占用。  “建筑面积”售房,实际上是以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之和作为交易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房价。由于“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的存在,使售房面积复杂化、专业化,非房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弄清“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购房者不能直观了解自己究竟购买了多大的房屋。  “套内建筑面积”售房与“建筑面积”售房相比,前者只是少了个“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而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因此房屋交易总价不变,但售房面积更明确、具体、直观。两者对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享有同等的权益。
  •   根据新的国家级标准———《房产测量规范》,10种情况下建筑面积不计算。  10种情况包括:  1.层高小于2.20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地下室、半地下室;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建筑物的空间平台及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7.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建筑的房屋;  8.活动简易房屋;  9.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10.据了解,新的房产测量规范将按精度等级不同,分别允许误差范围为±0.26、±0.6、±1.4,而旧标准允许面积测量误差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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