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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述案子,我已请教多位律师,但有分歧,望高明有以教我。 我姐林单位在1993年时的集资房,当时我母亲从我这里陆续拿过几次钱全部用来集资买房(有证据清单项2证明);1996年房本办理下来后,房证户主名写的是“林”(因是以其名义集资);在1996年由我出资进行的地面装修;在1997年由我出资进行了房屋的墙体装修。直到2002年5月,我向我母亲提出房产的归属问题,经过一番协商,我母亲决定将房子产权归属与我,并由我返还林因集资而占用其公积金的个人损失、房子铝合金窗户、小房共两万元人民币(有证据清单项4证明),同时将房本和集资款收据等手续交还与我(有证据清单项1、2证明,集资款收据当然也是她的名字),并说就不用过户了;这时林也说,如果你信不过可以出证明。我想既然房子归属权问题已解决清,大家也都认可,办理过户倒显得生分,所以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其他 2009-04-29 22: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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