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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公都在数控机床厂上班,老板跟我是表哥,比我大二三十岁,他现在已经六七十岁了,老板年轻时家里条件不好,我妈对他百般照顾,现在我妈过世已经好多年了,他说我在他厂里上班他会好好照顾我,后来我才知道他所谓的照顾是要我付出代价的,他想侵犯我,我没答应,他就找种种借口找我和我老公的麻烦,说要罚我们的工资,他的目的是自己不好意思开口辞退我们,想叫我们自己开口说不干了,最后他的目的达成了,我和我老公不干了,扣工资他根本是道理的事,只要他扣的公平合理我们就让他扣,他从扣7500元降到3000元,最后一分钱都没让他扣,虽然我们没上班了,但我觉得他这么欺负人实在忍不下这口气,我想把厂里的情侣说一下,厂里每天上班8个半小时,加班3小时,从早上七点到11点,下午12点30分到晚上8点下班.一年到头除了国庆节,劳动节,端午节,元旦休息一天,过年休息十二三天,平时没有休息日,工资要到年底一起结算,如有经济困难可以向厂里老板借钱或预支点生活费,这样算不算违反劳动法?

其他 2018-07-21 13:4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这些行为都是不合法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请问我该去哪个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呢?我在百度上都查不到结果。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按时足额地发放,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不得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否则应当支付拖欠工资和滞纳金。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劳动纠纷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 ,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 没有写明仅仅不当,还没有上升到违法的程度,因为没有约定还可以法定,法律规定就是每周上班时间不能超过40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让劳动者每周上班时间超过40小时,就应按超过时间向劳动者发放加班工资。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 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您好,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工资,根据工作情况,可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及高温津贴,未缴纳社会保险可要求单位补缴,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可先协商沟通处理,不成,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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