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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2012年10月8日进入长安一家公司的珠海分部的,2016年被要求转到长安来,当时公司给我们2个月工资作为买断一半工龄(2年)的经济补偿,协议签订转到长安的入职时间是2014年10月8日,但是2016年8月1日来长安公司签订合同的日期是2016年8月1日,请问,我是否可以以公司从2014年10月8日至2016年7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理,要求公司给我2*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其他 2018-06-27 22: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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