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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中标一个水电站项目,合同价3762万元,施工完成了370万,因村民阻挠施工,从2015年5月19日监理发出停工指令,就停止了施工至今,我公司在2015年7月29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解除合同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公司的损失费,第一次司法鉴定金额是439万。《一审判甲原,被告双方各百分之50的责任,理由是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村民大规模的阻止施工,这一客观情况是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因此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公平的原则分担。判被告赔偿我公司219万》我公司不服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等了一年中级法院判决

其他 2018-07-27 10: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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