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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房产经纪公司工作,但是公司与我们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委托代理合同,不给上保险,工作管理就像员工一样,一样要求考勤,上班时间,休息日等。并且正常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在购房时公司不给出具收入证明,说不是公司员工。这样公司是不是触犯了劳动法,我们应该怎么样维护自己权益?

其他 2018-08-15 09:2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 劳动合同,一般以当地就业局的劳动合同书范本为主。至于收入证明,由公司人事部开具,注明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工资、工资月收入情况即可。
    没有试用期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必须含试用期,不能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
  •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如下:
    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委托律师收集证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权利
  • 公司是违反了劳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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