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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在校住宿,夜间急病死亡,可否定为工伤,学校如何进行赔赏

其他 2011-09-09 11: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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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教师在校住宿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履行工作职责的话,属于工伤。否则,不属于工伤。
  • 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应认定为工伤,学校理应赔偿。
  • 不是工伤。
  • 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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