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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购买的商品房,协议写明建筑面积122.97平米,该房屋实际面积以政府最终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房屋按照本协议约定价格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现场交房,房屋面积变大,办理房本的政府登记面积为139.97平米,增加了17平米,开发商要我补钱,按照协议和法律约定合理吗?

其他 2018-08-19 07:5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确实你有相关的约定,在这种情况下你是需要根据实际面积补交房款的。如果你合同上没有约定超过3%的部分,就视为赠与给你们了。
  •   “套内建筑面积”售房,实际上是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交易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其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同时在购销合同中记载该商品房项目的总公用建筑面积及本单元或整层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其权属属于各产权主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自占用。  “建筑面积”售房,实际上是以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之和作为交易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房价。由于“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的存在,使售房面积复杂化、专业化,非房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弄清“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购房者不能直观了解自己究竟购买了多大的房屋。  “套内建筑面积”售房与“建筑面积”售房相比,前者只是少了个“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而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因此房屋交易总价不变,但售房面积更明确、具体、直观。两者对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享有同等的权益。
  • 房屋买卖交房中需要注意:1、通知开发商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开发商约定的收楼时限一般在收楼通知书寄出30天内,按有关规定,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即默认交接已经完成)。
    2、验收购房者应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一一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同时,不要忽视对房屋产权是否清晰进行核验。验收时,开发商应主动向购房者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开发商不出示的,购房者可以拒绝验收,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 夫妻双方联合署名其实也分成两种情况:
      一种是约定了份额,这种约定并不会在房产证上体现,但是在房管局登记的时候,会明确按百分比共有,离婚时也照此比例划分;
      另一种是没有份额约定的默认共有,这种房子其所有权确认为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时,也会考虑到首付、还贷中双方实际付出的比例有所偏向。
  • 3%以内补钱是合理的超过3%的部分补钱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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