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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吴律师指点迷津以下劳动争议案件,该案目前正在仲裁中: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在规定时间内给书面答复,并对所属单位宣称劳动者辞职。劳动者向企业注册地(市某区)提起仲裁,并请求单位支付补偿金赔偿金等。 劳动者提交以下事实理由作为单位违法表现,能否成立?请您赐教! 1,用人单位是一家上市公司,向劳动者开具的收入证明不真实,比实际收入少,经提醒仍不改正,又开具了另外一张仍然不真实的收入证明,违反工资有关法律及公司法,会计法吗? 2,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没有将一份合同文本给劳动者本人;实际安排工作时,安排了超出原约定的工作内容,又没办理合同变更,存在超时工作现象,没支付超出部分的加班工资,违法吗?能否算无效劳动合同? 3,单位没给过劳动者工资条或工资清单,违法吗? 4,所在单位设有医务室,有资格证,但从事这项工作的人没有个人执业资格,且存在超出核定的医治科目,违法吗? 从上述情况看,劳动者提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充分吗?能否得到补偿?单位要求驳回劳动者请求,并在省劳动仲裁委反告劳动者,省仲委能受理吗?

仲裁 2012-01-06 13: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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