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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同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在规定时间内给书面答复,并对所属单位宣称劳动者辞职。他向企业注册地(市某区)提起仲裁,并请求单位支付补偿金赔偿金等。劳动者提交以下事实理由作为单位违法表现,能否成立?请您赐教! 1,用人单位是一家上市公司,向劳动者开具的收入证明不真实,比实际收入少,经提醒仍不改正,又开具了另外一张仍然不真实的收入证明,违反工资有关法律及公司法,会计法吗? 2,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没有将一份合同文本给劳动者本人;实际安排工作时,安排了超出原约定的工作内容,又没办理合同变更,存在超时工作现象,没支付超出部分的加班工资,违法吗?能否算无效劳动合同? 3,单位没给过劳动者工资条或工资清单,违法吗? 4,所在单位设有医务室,有资格证,但从事这项工作的人没有个人执业资格,且存在超出核定的医治科目,违法吗?从上述情况看,劳动者提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充分吗?能否得到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与仲裁员私自接触,开庭时又明显偏向单位怎么办?单位要求驳回劳动者请求,并在省劳动仲裁委反告劳动者,省仲委能受理吗?

其他 2009-12-29 17:3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你提出的请求过于空洞,不具备实际操作性,能够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太小; 2\\开具假收入证明不能认定公司有克扣工资的情况,一切均按实际发放工资为准; 3\\不能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如果有加班,提出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就可以了; 4\\没有给工资条和清单想说明什么问题呢?不违法,这是内部管理问题; 5\\这个是违反医疗法律的问题,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的问题,肯定驳回; 6\\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充分,你所有的理由没有一个是成立的你没有请求加班费用,有没有未购买社会保险等问题. 7\\省仲裁委员会不会受理,你应该到法院去起诉. 8\\建议你明确你的具体可行的诉讼请求,否则是浪费时间和精力,如果你提出的以上请求,你肯定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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