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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现在在一家公司上班,然后我们公司主要是跟别的公司买卖销售一些产品,然后我前阵子我的工资跟别的公司买了一批产品,非常满意,然后现在公司要我去签回购协议,请问一下,我应该如何认同回购协议的效力呢?希望你能解决我的问题,谢谢。

其他 2018-08-28 15:0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 一、针对如果签订新的采购合同,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因为对于重新签订的合同,双方应该以新合同作为履行依据。 二、对于使用旧合同继续进行购买,而不变更合同的内容和期限。对此这样的问题,首先如果旧合同约定双方的货物交付以订货单或收货单为依据,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证明货物交付的明细,双方会签订相关的收货单的,那么可以使用《最高院关于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该合同可以承接旧合同的相关效力,而形成交易习惯,从而正式合同的有效性。
  • 您好,你所说的对回购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问题,是指对是否能继续使用前者签订的采购协议产生疑问?还是签订新的采购合同产生疑问,我先对二者进行分析吧。 一、针对如果签订新的采购合同,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因为对于重新签订的合同,双方应该以新合同作为履行依据。 二、对于使用旧合同继续进行购买,而不变更合同的内容和期限。对此这样的问题,首先如果旧合同约定双方的货物交付以订货单或收货单为依据,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证明货物交付的明细,双方会签订相关的收货单的,那么可以使用《最高院关于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因此,该合同可以承接旧合同的相关效力,而形成交易习惯,从而正式合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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